钱被“挪走”之后,法治还能不能兜底?

来源:新黄河     时间:2026-01-21 21:48:14     

  钱没有丢,但没有到该给的人手里。

  据《潇湘晨报》日前报道,林先生名下的洛阳紫香园公司,通过法院确认,对新安公司拥有约5075万元普通债权,并且相关清偿款已经提存。然而,他发现,这笔钱中3000多万元被破产管理人“挪走”,支付给另一家享有担保债权的中融公司,导致公司自身债务无法及时偿还,产生利息和违约损失。

  林先生出具的与法院约见记录显示,工作人员确认未及时兑付的情况属实,已责令管理人发函追回该款项,但至今未果。他认为,这是用普通债权人的钱提前满足他人债权,明显不合理。

  管理人回应称,重整投资人恒邦公司未按协议足额支付重整资金,中融公司作为担保债权人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,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“已无必要”。管理人表示,其操作完全按照法院判决和重整计划执行。

  不过,管理人的说法未获专业人士认可。律师指出,提存款属于“专款专用”,管理人不应随意挪用。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抵押财产变现款,而非普通债权的提存资金。管理人将提存款支付给中融公司,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违法行为。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和重整投资人追偿损失,包括因资金未及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和违约费用。

  至此,有些追问就无可回避了:如果“没钱”就可以动用本不属于自己的资金,如果“优先受偿”可以突破明确的边界,那么法律设立提存制度、区分不同债权顺序的意义何在?在规则面前,是否还能有一条不可触碰的红线?

  对当事企业而言,这并非抽象的法律讨论,而是实打实的生存压力。紫香园公司一边追讨本该属于自己的款项,一边承受连锁反应带来的经营风险。利息、违约、信用受损,都是可以预见的后果。而这些损失,本不该由守规则的一方来承担。

  更值得警惕的,是这起案件释放出的信号。若生效判决确认的权利,仍可能在执行环节被“灵活处理”;若本应受到严格监管的破产管理人,其行为难以及时被纠偏,那么,企业对法治的信心势必会被削弱。

  当前,优化营商环境已成为共识,但它从来不只是文件里的口号,而体现在一个最朴素的问题上:当纠纷发生时,规则能不能真正站出来兜底?对市场主体而言,优惠可以有差异,但规则必须一视同仁;程序可以复杂,但结果不能模糊。

  破产程序尤其如此。它既是企业退出市场的制度通道,也是社会信用的集中检验。如果在这个环节,规则被随意打折,债权人的权利被忽视,那么受损的就不仅是某一家企业,而是所有企业和投资者对市场公平和法律保障的信心。

  因此,这起纠纷需要一个清晰的法律回应:该追回的是否必须追回?该担责的是否必须担责?司法裁定的权威,是否能够在执行层面得到完整兑现?

  保护合法债权,本质上是在保护市场对法治的信任。一旦这种信任被侵蚀,再多的招商口号、再亮眼的数据,都难以弥补。钱,终究该回到它该去的地方;规则,也必须回到它应有的位置。

来源https://mbd.baidu.com/newspage/data/landingsuper?rs=2276810145&ruk=B4pyH1esAKWLZz0bX2kQLg&urlext=%7B%22cuid%22%3A%22_a2jiliZ2fgNivuAguSwi0ut2ijNPHiS0uSSt0utH80euv880aSTugfr3urOf3Mxwt1mA%22%7D&isBdboxFrom=1&pageType=1&sid_for_share=&context=%7B%22nid%22%3A%22news_9308995345197844537%22,%22sourceFrom%22%3A%22search%22%7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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